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台州市市级单位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台总工[2016]15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休息、休养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疗休养对象。以学校一线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教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适当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当年新进校的教职工须在下一年度开始参加教职工疗休养。
第二条 疗休养人员数额。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数量由学校工会商行政并根据学校工作任务和福利费可用于职工疗休养额度情况合理安排。涉及到领导干部疗休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
第三条 疗休养时间。每批疗休养时间根据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第四条 疗休养地点。教职工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以工人疗休养院、职工疗休养基地、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为主,也可选择具有职工疗休养接待能力的农家乐、度假村等休养场所,鼓励教职工到市内职工休养地、农家乐、民宿等场所疗休养。
第五条 疗休养内容。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将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教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
第六条 疗休养费用标准。疗休养费用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标准(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观学习费、保险费等),并凭依法开具的发票在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学校将按照本实施办法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每人每年疗休养一次,当年未参加疗休养的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疗休养费用报销方式。按规定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费用,由疗休养团队带队负责人在疗休养结束后,凭依法开具的发票和《教职工疗休养实际出团情况登记表》按规定统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不得在学校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疗休养组织。疗休养工作由学校工会统一管理,具体由各二级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农家乐、民宿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外出疗休养时应提前一周填写《教职工疗休养团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工会审批备案。每批疗休养人数要求在10人以上,疗休养人员一般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并明确一位联系人和带队负责人。
第九条 疗休养工作台账。学校工会要将参加疗休养人员名单及疗休养地点及时上报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服务部,并建立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做到台账清楚、完整,以备上级组织对学校疗休养实施情况监督抽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履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疗休养内容、时间和活动场所,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严禁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追责。疗休养经营服务单位不得虚开发票、组团出省休养等,否则将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保障。教职工疗休养团队出发前,各二级工会要加强对参加疗休养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教职工疗休养团队备案登记表
2、教职工疗休养实际出团情况登记表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