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学院发〔2019〕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校党委会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和经营活动的决策。为确保经资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依照教育部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以管资本为主,促进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校办主任、纪委办主任、科研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地方合作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管理处处长组成。
经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经资委委员。
第四条 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作为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经资办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第六条 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第七条 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公司章程,委派企业董事长、监事长。
第八条 审议和批准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薪酬、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 审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审批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理事项。
第十条 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一条 监管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的经营活动。授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对学校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经资办受理经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经资办对拟决策的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经资委主任。
第十五条 经资委主任对议题内容签署意见,并做出是否召开会议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资办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报告经资委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经资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经资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对于主任认为需要票决的事项,采取有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数达到应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经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经资办负责对经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经经资委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后,由经资委主任确定是否报校行政、党委研究决策。
第二十二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成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列席经资委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的,由经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经资委成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资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