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1-12-01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

 浙教工委〔20111

 近年来,全省高等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已在原校务公开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到了涵盖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的全面公开,公开内容更趋丰富,形式更加多样,程序更加规范,效果不断增强,为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高等学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推进民主办学和依法治校,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为全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字〔2002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高等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新变化,转变管理理念,自觉把信息公开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强化监督,推动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二)公开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目标和原则

(一)高等学校要以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师生关系,调动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标,主动及时地公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以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高等学校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认真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注重形式和实效的统一,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基本内容和事项

(一)公开的基本内容包含学校校务、党务、教务、校情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社会公众普遍关心、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依照《办法》执行。

(二)除《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学校还应当向教职工主动公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和完成情况,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重要干部人事选拔任用情况、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科研项目(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情况,教职工奖惩、收入分配及薪酬体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转学转专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的目录、指南,制定公开办法或细则,做好有关内容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应当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公开的内容和事项。

四、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一切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开内容的不同,确定公开受众,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教代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二)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涉及保密事项的由保密部门审定。

(三)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落实好教职工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推进电子公开平台建设,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网页和网上办事平台,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通过手机短信群发、网络即时互动平台等现代通讯工具,实时发布有关公开内容。

(五)逐步建立校领导接待制度,通过设立书记校长信箱、教代会工会信箱、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他方式,畅通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渠道。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普通教师代表列席没有保密议题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

(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检查全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民办高校为董事会)领导,行政主抓,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党委每年专题研究信息公开工作不少于一次。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学校行政是实施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领导是实施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行政和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挂靠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要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定期检查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监督部门和工会组织。

(五)高等学校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意见的,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等学校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公开的形式、丰富公开的内容、拓展公开的范围、增强公开的效果,不断完善公开工作的配套措施,健全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学校内部院(系)、部、所等二级单位的公开工作,使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各高等学校要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高等学校应依据《办法》及《实施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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